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1:09

歷史法規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一、風雨運動場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
    使用,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二、風雨運動場開放時間:上班日十七時至二十時止,例假日九時至二十
    時止。
三、使用風雨運動場者,平日或假日請自行至門衛登記並且領取鑰匙,用
    畢請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借他人使用。
四、風雨運動場內公有器材及水電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
    賠償或修復。
五、凡服裝不整及未穿運動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六、風雨運動場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七、風雨運動場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
    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
    。
八、風雨運動場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
    電源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九、凡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本監人員勸導未改善者,得暫時關閉球場。
十、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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