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9:19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一、羽球館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使用
    ,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二、羽球館開放時間:上班日 16:30~19:30 止,例假日 09:00~17
    :00  止。
三、使用羽球館者請至門衛登記領取鑰匙,用畢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
    借他人使用。
四、羽球館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
    公物,應照價賠償或修復。
五、凡服裝不整及未穿運動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六、羽球館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七、羽球館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整潔
    ,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
八、使用羽球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九、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十、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