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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4 22:52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
員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中
央主計機關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人兼
任及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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