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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4 04:58

歷史法規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
    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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