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0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一、為提供本監接見家屬或來賓網路查詢及申辦服務作業,於本監接見室
    家屬等候區設立個人電腦,並訂定本要點,以維護資訊管理及安全。
二、申設之網際網路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由接見登記窗口承
    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分文件,向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
    務網路使用簿冊後,方可使用。
三、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或來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原則。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交通觀光等資訊或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
    ,如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使用權利,如有違法,涉及
    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五、網路使用簿冊應每月定期陳核首長核閱,並列為本監資訊安全檢查稽
    核檢查項目。
六、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