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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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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中
    職前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學習成績占百分之八十。訓練各項
    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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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服務成績:百分之十六,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四,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生活
      素養、精神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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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七,其中,學科測驗占百分之三十六,
      作業推演、心得寫作及研討發言各占百分之七。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十五。
(三)實地訓練成績:百分之八,考核項目包括:
      1.服務成績:百分之六點四,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
      2.訓育成績:百分之一點六,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
        、生活素養、精神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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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者,應交付政風人員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陳送法務部部長評定。法務部
      部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