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法務部指定,建置查扣毒品
    半成品及先驅原料庫房(以下簡稱毒品庫),為審慎辦理毒品入庫事
    宜,特訂定本須知。
2
二、毒品庫存放之毒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之毒
      品先驅原料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3
三、入庫毒品扣押物仍應由該管檢察署處分。各檢察署贓物庫應於該管檢
    察官核發處分命令後,於一個月內辦理出庫,不得以難以處理等理由
    延滯出庫時間。
4
四、毒品庫採預約制入庫,由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向本署毒品庫管理人
    員預約入庫時間。
5
五、下列情形扣案毒品,得依檢察機關扣押贓證物處理規定及本須知辦理
    入庫:
(一)以偵查中案件為原則,應由移送機關取得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同意後
      ,會同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辦理入庫。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應
      提供扣押物品清單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備查。
(二)法院審理中案件,經需求檢察署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得以專案檢
      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彩色照片、鑑驗報告等相關文件,敘明
      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後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
      下簡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後辦理入庫。但扣案毒品
      係於毒品庫啟用前查獲者,於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即得辦理入庫
      。
6
六、移送機關辦理毒品入庫時,應以不銹鋼或耐酸鹼、抗腐蝕之適當容器
    盛裝毒品半成品及先驅原料,容器應確實密封以免揮發,並在容器上
    詳實標示物品名稱、重量(含容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該管檢察
    署名稱及保管字號。
7
七、移送機關辦理毒品入庫前,應經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確認符合本須知
    之規範,始得進行搬運、卸放作業,並配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指示
    將物品放置於儲存架上。
8
八、移送機關於搬運、卸放過程中,應避免發生飛散、濺落、溢漏、惡臭
    等污染環境之情事。如發生損害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
9
九、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為管控庫房空間及作業安全性,得事先與該管檢
    察署聯繫,必要時得邀集、徵詢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進行現地會勘或
    檢討改善措施。
10
十、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應將現有保管之物品,每半年度造冊陳送臺高檢
    署核備,並副知該管檢察署,請該管檢察署據以核對存放之數量。
11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