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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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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收容人違規事件之處置,養成收容人服從守紀之觀念,使其儘
    早適應團體生活,恪守所規,以達改悔遷善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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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違背監所紀律(違規)之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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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違規事件發生後,得進行隔離調查,調查期間依所屬舍房生活
    作息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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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違規之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解罰考核期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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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執行程序:
(一)違規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收容人後生其效力。
(二)場舍主管依前項書面告知應包含核定之懲罰內容、執行期間、申訴
      期限等,並由受處分人簽名捺印確認。令其換上違規服,所攜入衣
      物登記後保管,解罰時領回。
(三)實施安全檢查,詳加檢視隨身攜入衣物及其是否有內外傷後,再予
      進入舍房。
(四)輔導人員、分監教誨師或科員對違規執行期間收容人,應進行晤談
      輔導,並做成紀錄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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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執畢後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訂定責任點數方式實施解罰考核(
    分數表如附件一);俟責任點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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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容人解罰考核責任點數之給分,依收容人之表現以累計方式逐日考
    核評給。日間值勤主管考核項目分為內務、秩序、教化、禮儀四項,
    每日每項最高五點(極佳)、最低一點(不佳);夜間正、副班值勤
    主管就收容人總體表現為評分,各可加減總點數五點。
    違規執行及解罰考核期間再違規受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點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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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規收容人生活管理事項:
(一)違規考核收容人每日課程依作息時間表實施,並應遵守各類收容人
      應遵守事項之規定。其作息時間應由嚴而寬,以區隔不同階段之處
      遇。
(二)對於違規收容人管教小組應加強輔導,協助促進行為改變。
(三)除停止戶外活動者外,收容人每日運動三十分鐘。
(四)電器、電池一律管制,但考量衛生,得許其使用個人持有之刮鬍刀
      。
(五)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保管,待考核期滿配業後
      再發還本人。
(六)為端正生活、培養儉樸習慣,解罰考核期間收容人購物與家屬接見
      購買送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七)為維護戒護安全違規收容人解除停止接見處分至考核結束期間,其
      接見得以視訊方式辦理。
(八)每日定期實施舍房安全檢查及內務檢查,登載於安全檢查紀錄簿。
(九)每月由場舍主管晤談一次,瞭解掌握其行狀、生活及身心等狀況,
      登載於行狀紀錄表,並檢查紋身、入珠,登載於紋身紀錄表。違規
      期間應由該區管教小組教誨師、科員對違規收容人進行晤談個別輔
      導外,得安排收容人接受團體輔導,如宗教、生活倫理與道德、養
      生保健等,每月至少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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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司法機關諭令禁止接見、通信之收容人,得於禁見舍房進行違規執
    行及解罰考核。惟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其違規執行或解罰考核
    期間尚未結束者,接續轉入違規房或考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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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規執行、解罰考核期間因借提出所或因病收容於病舍或住院,暫停
    執行或考核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後再行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