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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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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返家探視每月以一次為限,實施期日以例假日或紀念日為限,每
    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所長斟酌受
    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