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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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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 100  年 12 月 28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00600
    249 號函辦理。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第 74 條與同法施行細
    則第 26 條、第 27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第 36 條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5 條、第 37 條
    、第 38 條等精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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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使戒毒班受刑人(以下簡稱學員)有客觀之戒治輔導計畫課
    程(以下簡稱課程)轉換作業分數考核標準,以激勵學員認真參與戒
    治課程;並強化戒毒動機,加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與預防復發之
    覺察與技巧訓練,以提昇戒癮自我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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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依規定參加各項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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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之安全,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
    ,學員一律參加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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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學習成績換算作業成績考核標準,依學員在「課業日常學習考核
    成績」與「月考成績」等二項成績分別換算為作業成績後相加即為當
    月之作業成績。
(一)以「課程日常學習考核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記分:學員當月全程
      參加課程(具正當事由,並經報准暫免參加課程之時段除外)、認
      真學習、按時完成課程作業,核予 3.5  分;違反上述規定者,參
      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之規定,核予 3.0
      至 0  分。
(二)以每月「月考成績」分數換算作業分數,依下列標準加分:
      1.月考成績分數在 60 分以上者,加 0.5  分。
      2.月考成績分數在 55 至 59 分者,加 0.4  分。
      3.月考成績分數在 50 至 54 分者,加 0.3  分。
      4.月考成績分數在 45 至 49 分者,加 0.2  分。
      5.月考成績分數在 40 至 44 分者,加 0.1  分。
      6.月考成績分數未滿 40 分者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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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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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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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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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累進處遇之學員,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課程,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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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評分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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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之一、本評分注意事項如有未竟事宜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