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課程學習成績換算作業成績考核標準,依學員在「課業日常學習考核
成績」與「月考成績」等二項成績分別換算為作業成績後相加即為當
月之作業成績。
(一)以「課程日常學習考核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記分:學員當月全程
參加課程(具正當事由,並經報准暫免參加課程之時段除外)、認
真學習、按時完成課程作業,核予 3.5 分;違反上述規定者,參
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之規定,核予 3.0
至 0 分。
(二)以每月「月考成績」分數換算作業分數,依下列標準加分:
1.月考成績分數在 60 分以上者,加 0.5 分。
2.月考成績分數在 55 至 59 分者,加 0.4 分。
3.月考成績分數在 50 至 54 分者,加 0.3 分。
4.月考成績分數在 45 至 49 分者,加 0.2 分。
5.月考成績分數在 40 至 44 分者,加 0.1 分。
6.月考成績分數未滿 40 分者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