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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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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工友考核及獎
    懲事宜,爰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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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工友,包含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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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工友服務工作懈怠或勞逸不均情形,採定期或不定期輪調方式
    ,以提高工作效率;並成立本所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
    會)就其工作績效給予適切之評鑑考核及獎懲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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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友服務區域分為行政區及戒護區辦公室二部分;駕駛則依公務車輛
    使用性質予以區分。其工作項目及內容由總務科負責統籌規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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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務科依本要點所為之各項考核及獎懲,應送請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
    審議,並將審議結果簽陳所長核定;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功
    能如下:
(一)召集人:由總務科長擔任並兼任主席。
(二)成員: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庶務股長、工友主管人員;駕駛、工
      友代表各 1  人或由管理單位指定。但工友代表為受考核或獎懲人
      員者,於審議時,應予迴避。
(三)職掌:工友考核獎懲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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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工友年終考核標準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有下列具體事蹟者,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2.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
      3.服務熱忱,普獲各科室主管及同仁肯定。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
      5.同一年度內有獲獎勵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
(二)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當年度曾受刑事處分。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3.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4.工作態度惡劣、執行職務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破壞紀律
        ,或侮辱、威脅長官。
      5.無故遲到、早退、曠職。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本所聲譽。
      7.駕駛公務車輛肇事或無適當理由違規行駛受開單告發處罰。
      8.公文未按時傳遞、遺失或誤送未及時追回而影響公務。
(三)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成績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所務、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2.不聽長官指揮調度,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
        有具體事證。
      3.其他嚴重影響所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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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工友獎懲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2.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宜
        ,免遭嚴重損失。
      3.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
        有具體事蹟。
      4.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2.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3.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4.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5.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4.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5.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6.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7.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8.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證據。
      9.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10.怠忽職責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
     11.洩漏機關重大機密。
     12.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重大損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1.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2.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3.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4.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5.經常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6.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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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友平時考核方式如下:
(一)工友主管人員對工友之平時考核,除考量其工作性質、數量、時效
      外,並應注意其正確性、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精神及溝通應變能力
      等,對於表現優異或未達要求者,均應列入紀錄,並作為年終考核
      之依據。
(二)平時考核期間為每年四月及八月,由服務單位提供初評資料供總務
      科參考:
      1.服務於行政區科室之工友,考評由其服務區域(如人事室、會計
        室、統計室、政風室、作業科等)科室主管提供初評資料。
      2.服務於戒護區之工友,考評由戒護區域(戒護科、衛生科、輔導
        科)科室主管提供初評資料。
      3.駕駛之考評,由工友主管人員初評。
(三)工友主管人員,就每一工友、駕駛之差假情形及服務單位提供之初
      評資料予以評分,並彙整為平時考核評分成績後,送請總務科長複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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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總務科應於年終時綜合工友平時考核結果,擬定年度考核評分成績後
    ,召開審查會審議及評定工友、駕駛年終考核等第;並得視服務績效
    評選出績優工友及模範駕駛各 1  名,報請所長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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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
    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