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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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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探視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記明報
    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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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境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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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返家後應請家屬主動以電話聯絡本監,告知返家時間。返家探視期間
    ,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且應端正個人行為,不四處遊蕩或涉
    足不正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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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不吸菸、不酗酒,並嚴禁無照及酒
    後駕車或其他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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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遵守法紀,謹言慎行,嚴禁從事有損監譽、藉機滋事或向仇家尋仇
    報復等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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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遇天災、事變、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或有其他
    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時回監者,應先以電話報告本監(本監聯絡
    電話:○四-二三八四○九三六轉三七一),由本監另行指定回監期
    日,回監後應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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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屬聯絡單」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
    、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值勤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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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注意回監收假時間,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
    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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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回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
    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
    方箋可供辨識,並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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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回監應接受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確認有酒精或毒品反應者,依相關
    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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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前揭各應遵守事項者,依外役監條例及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
      辦法相關規定處分,如涉違法,依法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