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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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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核准與收容人同住之眷屬,應於當日上班時間下午 15 時、16  時
    、17  時(國定例假日另有上午 9、10、11  時之時段),持本人身
    份證或足資證明身份之戶籍資料,向本監戒護科辦理入舍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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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眷屬攜入(出)物品(含私人用品)應主動出示受檢,並嚴禁送入違
    禁品(如酒類、香煙、檳榔、通訊器材、3C  產品及所有電子產品、
    生食炊煮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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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眷屬攜入食品,每日以二公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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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宿舍內設備及環境請愛惜維護,並節約水電,如有故障隨時通知宿舍
    管理人員,修護;公物若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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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與眷屬於懇親時間,應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飲酒、賭博、煮
    食、爭吵及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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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與眷同住,梯次為週日~週三者,每星期日上午 10 時入住,星
    期四早上 9  時前退房。梯次為週四~週六者,每星期四下午 15 時
    入住,星期日早上 9  時前退房,若欲於上午七時卅分前提早退房者
    ,收容人應先報告中央台;離舍時應將房間清理乾淨、果皮紙屑等應
    在指定地點傾倒,不得隨意拋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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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於住宿期間,欲出入本監之眷屬,請配合專車接送時間,先向戒護科
    辦理外出,繳交房間鑰匙,換領身份證件手續後,始得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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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眷屬活動範圍除至合作社購物及撥打公共電話外,以懇親宿舍區為限
    ,並請注意隨行子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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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懇親宿舍內之桌椅等設備不得搬離宿舍,另宿舍前面請勿晾曬衣物或
    放置雜物,以保持整潔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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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眷屬來監懇親,不得指定房舍,懇親宿舍之安排,應由本監承辦人員
    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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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眷屬之交通工具,一律停放大門口內道路旁,本監不負保管之責任
      ,私有重要財物自行檢點保管,如有遺失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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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前列各項規定,收容人及眷屬均應共同遵守,若有故意違反者,一
      經查獲,除即予撤銷眷住外,該收容人視情節依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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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監專車接送懇親眷屬時間如下:
      載入(管制哨至行政區):15  時、16  時、17  時各乙班次(星
                              期日加開 10:00) 。
      載出(行政區至管制哨):7 時、9 時 30 分各乙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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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如有任何關於懇親住宿問題,可電洽戒護科承辦人,聯絡電話:(
      06)578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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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注意事項陳奉  典獄長核淮,提監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函頒各科室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