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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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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見對象及次數
(一)受刑人:
      1.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
      2.接見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
        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3.接見次數如下:
     (1)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任何
          1 天)。
     (2)第三級受刑人每 4  天 1  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 3  天 1  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天 1  次。
     (5)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以天計算者包含國定例
          假日。
(二)受戒治人:
      1.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
        期六止)。
(三)受觀察勒戒人:
      1.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
        期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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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見人數及登記時間
(一)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 2  人為限。
(二)接見登記時間: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10 分至 11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2.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上。
      3.國定例假日如有辦理接見,將於本所接見室或本所網頁另行公告
        。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 5  歲之兒童(滿 5  歲之兒童仍須登
      記)。
(四)接見交談時間,每次以 30 分鍾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
      縮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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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送入
      飲食以下列節日為限:
      1.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二)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不得
      送入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四)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五)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六)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七)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八)受戒治人不得於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所列節日
      以外之時間送入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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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接見室禁止攝影,並請將行動電話予以關機,不得使用。
(二)接見室查詢電話服務(02)86666432  轉分機 306  或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