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4
四、各級檢察署應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規範下列事項,並層報法務部
    核定:
(一)確保重大災害發生時,檢察機關內機關人員、洽公民眾及候訊人犯
      等之安全。
(二)資訊系統受損害時之緊急應變程序及資安事件通報。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前項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就重大災害發生時辦理
    案件之人力支應,應規範下列事項:
(一)應就轄區內之榮譽、特約、顧問法醫師等造列簿冊,由專人保管並
      每年更新,以確保法醫師人力足以支應因重大災害所生之人民死亡
      案件。
(二)各地方檢察署應與地方政府、司法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建立聯繫
      窗口,俾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得請各相關機關協助,妥速辦理人民死
      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確實督導所屬各檢察署落實辦理前二項之
    事項。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並得審酌轄區內之地理環境
    及產業特性,擬訂特定災害之災害應變計畫。
    檢察機關應依本點所擬訂之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每年實施災害防救訓
    練及演習。
5
五、地方檢察署應由檢察長或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若干人組成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下稱
    災害處理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積極主動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
    之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11
十一、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人力不足因應相驗時,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得指派其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
      醫師、檢驗員或其他適當人員至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協助辦理
      相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