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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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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開甄選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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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就
    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具溝通協調及領導能
    力者,擇優甄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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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
    八職等或相當第八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
    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四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六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六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擔任主管職務者,應就其主管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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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
    七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
    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
    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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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
    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二)曾任警察官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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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甄選應予公告,公告內容包含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
    公地點等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
    具備本要點第二點至第五點資格以上者參加甄選,應於公告之期限內
    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六)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但甄選條件僅要求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得僅提供二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七)其他應提出之相關文書。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不得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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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部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小組(以
    下簡稱甄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定之常務次長兼任,另
    委員八人,由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政風司司長
    及其他經部長指定之委員四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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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以甄試方式為之。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
    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
    。每科一百分,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均為不合格。
    甄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合併
    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刑事訴
    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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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公開甄選作業擇優錄取者,由本部依相關規定辦理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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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因業務考量而有公開甄選其他專業人員之需要者,得另訂資格、
    條件比照本要點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