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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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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 93 年 7  月 23 日法矯字第 0930902947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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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家屬參觀監內設施,以每月 2  次為原則,並由本監指派人員
    陪同解說與答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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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參觀對象:限當日辦理接見之收容人家屬,同時辦理參觀預約登
    記,依登記順序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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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參觀時間:每月第二、四星期之星期三,當日上午 10:00 至 1
    0:40 ,遇假日時順延 1  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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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觀人數以 50 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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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家屬於參觀時,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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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參觀活動時,戒護科、總務科及政風室派員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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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觀完畢後,視參觀人數多寡及需要舉行座談會,座談會的意見供日
    後執行業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