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2
二、申請程序:
(一)受刑人返家奔喪: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死亡證明書、關係證明文
      件(如戶口名簿)提出申請,經典獄長核可後於出殯
      日前戒護奔喪,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同意者,得於出殯當日返家
      奔喪。
(二)受刑人返家探視: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申請書(形式不拘)診斷
      證明書、病危通知單、關係證明文件等,經典獄長批示後,由總務
      科傳真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可後始得戒護探視(
      以當日戒送為原則,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