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激勵學員敦品勵學、遵守規定 ,提昇輔導工作之效能,特設置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員輔導之審議事項。 (二)檢討學員生活管理、學員品德操守考核情形。 (三)學員獎懲之審議事項。 (四)廢止學員受訓資格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三、本委員會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長、綜合規劃副組長、秘 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並得由署長指定教輔人員一至 四人為委員。
四、本委員會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 票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學員 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五、本委員會對於學員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獎懲、廢止受訓資格之 處分案件有疑義時,應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輔導、獎懲 學員及有關人員到會說明,說明完畢後退席。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 員均應保守秘密。
六、本委員會於辦理養成教育班(司法特考三、四等班)受訓期間,每月 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署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