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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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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
    員類科錄取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之學科測驗,特訂定本試務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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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請於各節考試開始前,於試場外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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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編號就座。測驗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
    ,得准入場參加測驗。逾時不得參加測驗,且該科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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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應憑學員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桌面右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
    核對。交卷時應將個人用具及學員證一併帶離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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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員應自行檢查題目(答題)卷(卡)上之學號、測驗名稱及訓練班
    別等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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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應依監考人員指示,於測驗開始前十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測驗必
    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
    旁或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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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於測驗過程中,如有需協助之事項,應舉手等待監考人員回應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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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測驗過程中,學員如有特殊事由須臨時離場者,應待支援監考人員到
    場後隨往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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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科測驗須滿三十分鐘,始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者,一律至指定地
    點休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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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考之
    成績不予計分:
(一)互換座位或題目(答題)卷(卡)。
(二)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三)冒名頂替。
(四)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五)故意不繳交題目(答題)卷(卡)。
(六)使用電子計算器。
(七)繳交題目(答題)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
      場秩序。
(八)其他未遵守本試務規定,經監考人員勸導仍不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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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測驗成績二十分至
      其全部分數:
  (一)夾帶書籍文件。
  (二)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三)因過失未繳交題目(答題)卷(卡)。
  (四)未得監考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五)拆開或毀損試卷彌封。
  (六)掣去卷面學號或在申論題答題卷上書寫姓名、學號或其他不應有
        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七)散發測驗試題後,窺視他人作答結果、互相交談、言語傳遞或出
        示答案供他人窺視。
  (八)故意發出不明聲響,經監考人員勸導仍不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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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測驗成績十分至二
      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題目(答題)卷(卡)作答。
  (二)裁割題目(答題)卷(卡)。
  (三)污損題目(答題)卷(卡)。
  (四)不依題目(答題)卷(卡)、試題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
  (五)繳交題目(答題)卷(卡)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而
        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
  (六)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題目(答題)卷(卡)上書寫或測驗完
        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題目(答題)卷(卡)。
  (七)隨身攜帶具有通訊或攝影功能之器具,或將其置於抽屜、桌椅或
        座位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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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至十
      分:
  (一)攜帶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經監考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隨意走動。
  (三)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經監考人員制止仍不聽從。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測驗結束前攜帶試題離場。
  (六)測驗開始前十分鐘未依監考人員指示收妥非測驗必需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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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監考人員發現學員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試務須知處理。
      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參加測驗。對扣考或扣分者,監考人員應填
      寫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由違規學員簽名後,併同當場查獲
      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由綜合規劃組人力培
      育科提交學員輔導委員會議處後,送請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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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員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但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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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測驗結束鈴聲響前提早繳交者,應經監考人員點收題目(答題)卷
      (卡)無誤後始得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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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員於測驗結束鈴響時尚未交卷者,應依監考人員指示停筆並靜坐
      於座位上不得移動,俟監考人員將題目(答題)卷(卡)收齊清點
      無誤後始得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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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使用電子計算機評閱遇有異常之答題卡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於答題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學號或
        答案者,列冊併同原答題卡報請學員輔導委員會核定後,以零分
        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答題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六)因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本署人力培育科影印該卡,影印本上
        註明原因並簽章,報請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
        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核閱後,併同原試卡辦理試卷歸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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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評閱答題卷(卡)發現下列情事時,應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議處:
  (一)答題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學員學號者。
  (二)答題卷(卡)上有潛通關節或作弊嫌疑者。
  (三)答題卷(卡)內容有其他疑義者。
  (四)違反試場規定,未經當場發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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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寫作題作答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作答
      時無須抄題或按題次順序作答,但應標明題號,並以直式橫書書寫
      。答題卷背面彌封處左側答題欄位得書寫答案,但每位學員各持一
      份答題卷,不得要求額外增給答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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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使用電子評閱答題卡作答選擇題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不得
        使用修正液(帶);作答時應按試題之題次,在答題卡上同題次
        之劃記答案處作答,劃記時應粗黑、清晰,並將該方格畫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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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學員未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或書寫不應有之文字、符號,致不
        能正確計分時,由學員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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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辦理試務人員及受訓學員應本公平、公正及誠實原則,遵守本試
        務須知,違者按情節輕重依本須知及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