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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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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
    科)為期學員實施自我教育,從而啟發自動自發自治之精神,培養互
    助互尊互愛之美德,舉辦生活教育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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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式:
(一)座談會主要內容分為自我檢討與建議事項二部份,學生發言務須把
      握有益於團體生活與有助於學業進步等原則。
(二)座談會主席由學員互選產生,記錄及計時人員由主席指定之。
(三)相關組室得列席指導。
(四)座談會程序如下:
      1.宣布開會。
      2.主席報告。
      3.教輔人員提示。
      4.自我檢討。
      5.建議事項。
      6.主席結論。
      7.長官講評。
      8.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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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領:
(一)學員自我檢討、提出建議事項時,均應心平氣和、坦白真誠。
(二)教輔人員應設法了解學員,發掘問題,並給予適當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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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法:
(一)列入各四週以上班期課程,訂定舉辦之時間地點。
(二)檢討與建議內容應針對生活教育之範圍,列舉具體事實,坦誠地提
      供積極意見,避免消極空泛言論。
(三)以人人均能自動爭取發言為原則,必要時得按學號依次普遍發言。
(四)如有重要或有價值之意見未能陳述完畢,得以書面補充之。
(五)如遇重大問題,難以解釋時應專案報請上級答覆。
(六)紀錄應於會後儘速將資料整理完畢,送本署人力培育科層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