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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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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參與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之收容人。
(二)參與非競賽表演性活動之收容人。
(三)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雙月刊未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
      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每篇內容六百字以上)。
(四)參加本監舉辦之短期訓練班(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
      等),表現優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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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一)獎狀: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二十點時,教誨師檢附
      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請提報頒發獎狀一幀,以資鼓勵。
(二)加分: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
      計表及相關資料,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