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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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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鼓勵本監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活動,藉活動參與培養其
    榮譽及自信心,以養成奮發向上之精神,特訂定本獎勵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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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參與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之收容人。
(二)參與非競賽表演性活動之收容人。
(三)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雙月刊未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
      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每篇內容不少於 600  字)。
(四)參加本監舉辦之短期訓練班(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
      等),表現優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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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計方式:依收容人參與教化活動項目,採點數累計制。
    各項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參加監外活動比賽:
      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者,計一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前三名者,計二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未獲獎者,計一點。
(三)參加監內、外舉辦各項文藝活動有具體表現者,計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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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一)獎狀: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二十點時,教誨師檢附
      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請提報頒發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二)加分: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
      計表及相關資料,加累進處遇總分 0.2  分,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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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教誨師就所屬教區收容人參加教化活動項目據實登錄於點數統
    計表上,每月統計後公於各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