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延聘教誨志工襄助矯正機關辦理教化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誨志工由各矯正機關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品性端正。 (二)對教化工作富有熱忱。 前項教誨志工,應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 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准後延聘之。 前項特殊訓練課程至少七小時,由矯正機關依收容人特性及教化工作 實際需要訂定,得包含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諮商輔導、精神醫 學及監獄學等領域相關課程。
三、矯正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教誨志工教育訓練或座談。 前項教育訓練或座談,得由矯正機關以分區、自行或聯合方式辦理。
四、矯正機關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及管理教誨志 工之志願服務證與紀錄冊。 矯正機關應建立教誨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並得以獄政資訊系統輔助 管理服務資訊,作為續聘考評之參據。
五、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新知之介紹。 (四)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其他有關事項。
六、教誨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 用品。 (三)發現管教上應注意或改進事項時,先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教誨志工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矯正機關發現教誨志工有違反前項應遵守事項者,應以書面或其他 適當方式通知注意改進。
七、教誨志工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矯正機關應每年辦理教誨志工考評工作,考評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有無違反第六點第一項所定之應遵守事項。 (二)參與教育訓練或座談情形。 (三)從事教化活動或輔導工作情形。 (四)服務項目、時數、內容及特殊表現。 (五)個人意願。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應以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教誨志工。 續聘由矯正機關報請本署核准。本署為審查續聘之需要,得請矯正機 關提供第二項之考評結果。
八、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自願停止服務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 適任者,矯正機關得隨時報請本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
九、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及督導志工業務,並就下列事項予以協助: (一)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事項。 (二)提供志願服務諮詢、支持及溝通管道。 (三)提供個案輔導工作必要之收容人資料。 (四)共同安排符合收容人教化工作需要之活動。 (五)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六)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七)應備志工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 矯正機關志工業務督導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得併管教小組會 議或志工座談會召開。
十、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十一、教誨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本署表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