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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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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及所屬機關每月應查核部內網路查詢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並
    作成紀錄陳報首長核閱,若查核發現確有非因業務需求取得個人資料
    之情事,應立即將事件原委循行政程序報送法務部;另各機關應於每
    年二月底前彙總上年度抽查結果及處置情形循行政程序報部核備。
    前項查核每月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且每月至少應抽查十筆,單月查
    詢數十筆以下者,應全數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