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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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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半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者。
(二)結訓後五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
      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非隔離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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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檢定應依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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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於出矯正機關之結訓學員,各矯正機關應將其資料函送戶籍地之
      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分會調查其就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