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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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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下簡稱臺中監獄)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桃園分監(以下簡稱臺北監獄桃園分監)設精神病療養專區專責收
    治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罹患精神疾病之收容人。
    前項所稱精神疾病,指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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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精神病療養專區如限於容額,難以全部
    收容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移送之精神疾病收容人時,本署應
    依下列各款之順序核定移送:
(一)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嚴重病人。
(二)患思覺失調症者。
(三)患雙極性疾患者。
(四)患妄想型精神病者。
(五)患癲癇合併精神病者。
(六)患前列各款精神疾病之收容人,如經治療後,其症狀可以減輕者。
    前項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收容人所在機關如屬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或房
    舍設備規模較小者,得予優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