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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少年觀護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或看守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
署辦公之監獄或看守所兼任或兼辦。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少年觀護所得設女所。
第 4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諮商輔導。
二、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
三、少年之文康活動。
四、少年之個案調查。
五、少年之心理測驗。
六、少年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七、少年處遇之建議。
八、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
九、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5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
二、少年之戒護安全。
三、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四、少年紀律之執行。
五、少年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六、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少年之健康檢查及疾病醫療。
三、傳染病之預防。
四、病舍之管理。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
八、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7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少年入所及出所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少年觀護所人事事項。
第 9 條
政風室掌理少年觀護所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少年觀護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1 條
統計室掌理少年觀護所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少年觀護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
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