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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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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三小時。
(三)偵查程序概要三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二小時。
(五)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六)實務演練三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遴聘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