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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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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宜蘭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措施,俾民眾
    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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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受理人民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秘書
    處頒布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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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單位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其他
    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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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務科收文室,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人民檢舉案件之機密文書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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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文室專責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並登
    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陳送典獄長核示後,依檢舉內容權責交付各單
    位主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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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文室專責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發現來文機關傳遞作業未符保密規
    定者,應登錄編號後,親持政風室處理;政風室除採取補救措施外,
    另應就個案簽辦典獄長核示後,依檢舉內容權責交付各單位主管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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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典獄長之同意,他
    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
    、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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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舉人親至本監各業務主管單位製作檢舉案件記錄時,應選擇適當場
    所,採取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防範檢舉案件之內容及當事
    人身分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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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舉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機關檢舉時,各
    業務主管單位應立即受理,並依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密」等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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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處理檢舉案件,函覆檢舉人與相關單位之文件,應分別處理;儘量避
    免正本發文檢舉人,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
    之必要時,應僅列「檢舉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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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人
      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典獄長,並通知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
      及查明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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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科室應就職掌業務不定期實施查核;政風室得會同各科室實施定
      期或不定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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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者,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