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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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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智財分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
    向智財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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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合規
    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二)檢
    察刑事類檔案陳送檢察官核定;檢察行政及一般行政類檔案陳送檢察
    長核定。
    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情
    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附件二之一),副知資科科(檔案股)
    、統計室、訴訟輔導科、總務科(出納室)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
    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護事務(附件四之一)。
    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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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智財分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
    ,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十四時至十
    七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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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智慧分署帳戶(戶
      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三○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
      局帳號:二七○四五○),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
      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