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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歷次修正: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第 8 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 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