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5:34

歷史法規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第 8 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
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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