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立法理由:
1
一、本學院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者,由各主管單位簽
    請院長核准後,自行依同法第八條所定之刊載、上網、提供閱覽、記
    者會或其他方法為之。其刊載於本學院刊物司法新聲者,由各主管單
    位提供刊載內容全文予教務組;公開於本學院網站者,由各主管單位
    承辦人自行上網張貼。以提供閱覽方式公開者,亦由各主管單位自行
    在本學院網站上張貼提供閱覽之內容概要。
2
二、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以郵寄或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本學院提供
    政府資訊者,由秘書室收文送請主任秘書審核,經依法核准後,交由
    主管該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通知前
    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
3
三、人民親自到學院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警衛室交付空白申請書(如
    附件)請其填妥,再陳請主任秘書核定,經依法核准後,交由主管該
    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當天提供閱覽
    ,或定期日前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
4
四、人民等待閱覽及實施閱覽之地點為一樓貴賓室或會議室小餐廳,由各
    單位承辦人協同警衛在旁閱覽。
5
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總統府政府資訊公開作
    業注意事項及總統府政府資訊閱覽須知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