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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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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舍。但因
    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四)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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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云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零點
          計。
(二)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一點最
        高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二點計算,最多十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五點計,委任以三點計。
(六)設籍:員工設籍於嘉義縣市以二點計,台南、雲林地區以五點計,
      彰化、台中、南投、高雄、屏東地區以七點計,苗栗以北、宜蘭、
      花蓮、台東、離島地區以十點計。
(七)現借用戶:現為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戶者不予計點,單房間職務宿
      舍借用戶者以五點計,無借用任何宿舍者以十點計。(配點表如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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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核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
    宿舍借用年限以十年為限,借用人應於屆滿年限時交還宿舍;但仍於
    機關任職且有續住需求者,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得重新訂約及辦理公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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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遷出借用之宿舍:
    (一)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
          辦理。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
          單位。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監,且有同居該宿舍
          之事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