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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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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同仁感情,發揮團隊精神,特設置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愛
    心服務社(以下簡稱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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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社以主任檢察官、書記官長、各單位主管及各單位具有熱心之同仁
    共同組成之。由主任檢察官兼任主任、人事管理員兼任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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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社服務項目如下:
(一)同仁分娩慰問。
(二)同仁重病住院慰問。
(三)同仁或眷屬喪葬慰問。
(四)同仁重大災害(如火災、水災、風災、震災) 慰問。
(五)同仁或眷屬其他重大不幸事故(如車禍傷殘等)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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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所稱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及子女,同一慰問對象及事由並以一
    次為限。
    各單位同仁發生慰問事故時,該單位主管應迅即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陳報檢察長指派或由單位主管代表會同相關同仁前往慰問並予必要
    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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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慰問方式為致贈慰問金或慰問物品,所需經費於適當科目項下報支,
    金額亦視經費情況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