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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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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領緩起訴處分金提出申請之程序:符合資格之公益團體申辦檢察官
    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額者,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應備文件:
      1.組織資料:
     (1)單位概況表。
     (2)織架構與人事配置。
     (3)組織章程。
     (4)立案證書影本。
     (5)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最新版)。
     (6)組織之短、中、長程發展計劃。
     (7)行政管理辦法、流程。
     (8)資產管理辦法及財務管理流程。
     (9)機構財務徵信方式、辦法或流程。
    (10)人事制度規章或辦法。
    (11)前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包含稅簽、財簽、所得簡介申報記錄
          等),如無會計師查核報告則請附「稅務申報書」及「資產負
          債表」(平衡表)。
      2.活動方案資料:
     (1)方案摘要表。
     (2)方案經費預算書暨申請表。
     (3)方案詳細計劃書。
      3.活動方案成果:
        前次列名計劃 10 個月執行成果:
     (1)執行報告摘要表。
     (2)成果報告書。
     (3)經費使用明細表。
(二)申辦時間:應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本署宜於當年度 1
      月 15 日前審核決定准駁。各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應
      每年提出申請計劃,決定准予支付之期間以 1  年為限,每年提出
      申請,每年審核。
(三)申辦流程:
      1.觀護人室針對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核,未完備者,限
        期補具,逾期未補,則駁回申請。
      2.申請資料完備者,觀護人室應報請召集人召開審核小組會議,以
        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召開前,本署得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
        構協助進行審核,並提供意見。
      3.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後,提出檢察官會議討論表決,經出席檢察
        官過半數表決通過,並經檢察長核定之公益團體應編列名冊,供
        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