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為加強清理一般案件,對於結案件數達到獎勵基準之各股執行書記官
    、執行員、替代役男、委外人員,核予獎勵。但配置該股之替代役男
    倘工作表現不佳者,經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或執行員敘明理由經
    簽請處長核定者,得不予獎勵。
2
二、結案目標:本處之未結案件總數控管於 40 萬件以下。
3
三、獎勵基準及方式:
 (一) 當月非健保案件結案件數達 1,500  件,未達 2,000  件,且加計
      健保案件之總結案件數達 3,500  件之執行股,執行書記官、執行
      員共核給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元之等值榮譽餐敘,該股委外人
      員核給 500  元之等值商品,替代役男亦同。
 (二) 當月非健保案件結案件數達 2,000  件,且加計健保案件之總結案
      件數達 3,500  件之執行股,執行書記官、執行員共核給 2,000
      元之等值榮譽餐敘,另該股之委外人員核給 1,000  元之等值商品
      ,替代役男亦同。
4
四、所需經費以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支應之,如當年團體績效獎勵金不足
    ,得比例酌減之或暫停發放。
5
五、統計室應於每月上旬提供各股收結案件統計報表,交於團體績效獎勵
    金專責管理人員簽報處長核定後,由秘書室辦理發放核銷相關事宜。
    另受獎勵人應於每月之處務會報時公開表揚之。
6
六、本計劃報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備後,溯自 94 年 11 月 1  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