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38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一、為加強清理一般案件,對於結案件數達到獎勵基準之各股執行書記官
    、執行員、替代役男、委外人員,核予獎勵。但配置該股之替代役男
    倘工作表現不佳者,經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或執行員敘明理由經
    簽請處長核定者,得不予獎勵。
二、結案目標:本處之未結案件總數控管於 40 萬件以下。
三、獎勵基準及方式:
 (一) 當月非健保案件結案件數達 1,500  件,未達 2,000  件,且加計
      健保案件之總結案件數達 3,500  件之執行股,執行書記官、執行
      員共核給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元之等值榮譽餐敘,該股委外人
      員核給 500  元之等值商品,替代役男亦同。
 (二) 當月非健保案件結案件數達 2,000  件,且加計健保案件之總結案
      件數達 3,500  件之執行股,執行書記官、執行員共核給 2,000
      元之等值榮譽餐敘,另該股之委外人員核給 1,000  元之等值商品
      ,替代役男亦同。
四、所需經費以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支應之,如當年團體績效獎勵金不足
    ,得比例酌減之或暫停發放。
五、統計室應於每月上旬提供各股收結案件統計報表,交於團體績效獎勵
    金專責管理人員簽報處長核定後,由秘書室辦理發放核銷相關事宜。
    另受獎勵人應於每月之處務會報時公開表揚之。
六、本計劃報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備後,溯自 94 年 11 月 1  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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