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監招待所提供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暨本監同仁親友旅遊住宿之用。
二 借住時向本監總務科傳真 (08-7782939) 申請單或電話 (08-7785493 ) 申請。(申請單如附件一)
三 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房間鑰匙及繳納清潔費用,借用人離監 前,請將鑰匙歸還總務科,如遇假日或夜間,可至大門辦理門鎖歸還 事宜。
四 提供招待所按本監自營作業寢具清洗費用標準,依實際使用寢具數量 ,酌收清潔費。
五 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私有財物請自 行保管妥當。 (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六 室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七 室內不得私自使用電爐、酒精爐烹煮食物,以免危險。
八 室內應保持清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退房前請將垃圾置放室 外大垃圾桶,以免腐臭。
九 借用人退房前,請將公用財物歸定位,不得任意搬離,並注意水電之 關閉,如有損壞或短少,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十 遇天災或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監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 措施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