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9:33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一  本監招待所提供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暨本監同仁親友旅遊住宿之用。
二  借住時向本監總務科傳真 (08-7782939) 申請單或電話 (08-7785493
    ) 申請。(申請單如附件一)
三  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房間鑰匙及繳納清潔費用,借用人離監
    前,請將鑰匙歸還總務科,如遇假日或夜間,可至大門辦理門鎖歸還
    事宜。
四  提供招待所按本監自營作業寢具清洗費用標準,依實際使用寢具數量
    ,酌收清潔費。
五  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私有財物請自
    行保管妥當。 (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六  室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七  室內不得私自使用電爐、酒精爐烹煮食物,以免危險。
八  室內應保持清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退房前請將垃圾置放室
    外大垃圾桶,以免腐臭。
九  借用人退房前,請將公用財物歸定位,不得任意搬離,並注意水電之
    關閉,如有損壞或短少,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十  遇天災或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監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
    措施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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