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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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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及執行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
    監控業務,特設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推動及執行小
    組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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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小組任務如下:
 (一) 因應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案件之執行。
 (二) 統整科技設備監控業務。
 (三) 辦理監控設備與系統建置。
 (四) 彙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性侵害保護管束案件可能發生之法律及
      監控等問題。
 (五) 統合業務釋疑及擬定解決方案。
 (六) 研擬法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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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部保護司司長、副司長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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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小組設下列三分組,分掌各項有關事項,並就其掌理事項範圍,
    負責彙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科技設備監控相
    關問題並研提初步建議解決方案。
 (一) 監控產品設備及系統分組 (第一分組) :
      負責協助產品規格、功能設定、軟 (硬) 體及系統需求、招標文件
      設定、招標採購後之建置、改修、檢測、廠商聯繫、整體監控系統
      等相關事宜。
 (二) 法令問題研析及應用實務分組 (第二分組) :
      負責協助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判定基準、與他機關聯繫及配合執行之
      細部規範、受保護管束人採行遵守或違反之處理等監控實務運作及
      各相關法令問題之彙整、研擬初步意見、提出建議解決方案及法規
      修正研究等。
 (三) 觀護電腦系統改修分組 (第三分組) :
      負責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實際運作連線及檢測、與「一審辦案系統」
      、「全國刑案系統」之結合、改修及案件執行績效、公務統計報表
      設計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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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分組負責人由本部選派觀護人擔任。各分組負責人並得依據實際需
    求,以所屬地檢署名義函報本部同意後,洽請各地檢署指派觀護人三
    名至五名支援協助。
    各分組負責人應主動彙整或請支援協助之觀護人彙集各地檢署執行科
    技設備監控業務情形及相關問題,並研提建議方案,陳報執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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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小組得視業務需求,指定議題交由各分組進行研議並得隨時召開
    執行小組會議。
    執行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
    持。
    各分組負責人得視業務需求召集分組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
    ,並得請執行小組派員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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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小組設秘書組,負責議題擬定、人員聯繫及會議召集等事務,執
    行秘書由召集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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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地檢署對於本部選派擔任各分組負責之觀護人,應予以減分案及減
    少承辦業務;對於支援協助之觀護人,得酌予減分案及減少承辦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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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檢署對於各分組負責人及支援協助之觀護人辦理本要點規定業務
    時,應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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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執行小組正、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分組負責人及支援協助之觀護
    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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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實施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