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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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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役單位受刑人之接見依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辦理,
    但因作業地點分散,基於提帶戒護安全並考量外役單位平日作業之辛
    勞,同時為避免接見家屬久候,其家屬得於每週日申請面對面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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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護科每月除第一週日外,餘週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
    時,在律見室辦理外役單位受刑人面對面接見,接見親屬人數以不超
    過三人並以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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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役單位受刑人辦理例假日面對面接見,須由外役單位受刑人陳報告
    單申請,由單位主管、教區科員、管教小組、專員及戒護科科長核准
    後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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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見親屬抵監時,先於大門辦理接見登記及身分核對,確認無誤後,
    再通知值班科員派員提帶,並於中門對接見親屬施以檢身,女性親屬
    則委請女性管理員為之,接見親屬送入之物品依一般接見規定辦理,
    而其個人物品,鎖存於中門置物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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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見處所應派員戒護、記錄,並由值班科員負責督導,接見結束,引
    導接見親屬出監,並對接見收容人施以檢身後,始得提帶回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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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役單位受刑人平日(週一至週五),如於上午十時後,因辦理接見
    或看病提帶回監內者,事畢後則留置監內,不再提帶回作業處所,俟
    下午開封後,再由單位主管提帶監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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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役單位受刑人,因違背紀律、怠忽工作或其他事由,經簽辦違規或
    隔離考核者,不適用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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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清、外農因作業區域較廣闊,為維戒護安全,是以除提帶戒護主管
    外,值班科員須再調派役男協同戒護,另大門、服務台值勤役男如遇
    外役單位在行政大樓或大門附近作業時,亦應協助警戒落實門禁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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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容人作業應以集中作業為原則,不得脫離戒護視線,提帶主管隨時
    點檢人數,確實掌控作業情形,每半小時以無線電通報勤務狀況,而
    副班科員(主任)亦應加強作業地點之巡邏查察,以確保戒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