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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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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送總務科審核轉陳,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