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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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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行政程序法第七章。
 (二)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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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迅速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保障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權力,並資提
    昇為民服務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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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事項:
 (一) 有關本監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 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 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 有關人民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五) 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本監主管業務,且陳情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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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人民陳情之程序暨措施:
 (一) 成立陳情案件疏處小組。其成員簽奉典獄長指派。
 (二) 遇人民陳情案件,由疏處小組接待暨受理,並依陳情事實研議暨處
      理。
 (三)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若以言詞為之,應作成紀錄,並向陳
      情人朗讀或使之閱後簽章為憑,惟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予更
      正。
 (四) 人民集體陳情案件,應協調推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
      人。 
 (五) 疏處小組經研議認陳情案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並通知陳情
      人;若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通知陳情人,並說明處理意旨;研議過
      程若遇陳情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正。
 (六) 疏處小組就具體陳情個案作成之決議,應簽請  典獄長核裁後據以
      辦理。
 (七) 陳情事由非本監管轄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應告知陳情人。
      惟若基於適當性或便民原則,得於受理後移送該管轄機關處理,並
      通知陳情人。
 (八) 人民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處理小
      組研議後應告知陳情人。
 (九) 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處理時應採保密措施並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