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務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指派代 表組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管理 事宜。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 部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仁及 第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