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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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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務部停車場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指派代
    表組成管理小組,並由本部秘書處主辦科長為召集人,會同辦理管理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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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地下二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
    部分由本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機關)分配予同仁及
    第八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