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各級法院檢察署執行選舉查察工作,應依「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
    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於聯繫中心設置專線電話,以
    利民眾檢舉賄選。
2
二、值勤人員於接獲檢舉賄選電話時,除注意「電話禮貌」外並應以平和
    親切態度與檢舉人交談,內容除取得檢舉人之人別資料外,並應掌握
    左列重點:
 (一) 檢舉何人何事? (須問明何人替何候選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
      向何人賄選) 
 (二) 檢舉時該賄選行為是否仍在進行中?
      1若仍在進行中則續問明:能否導往賄選現場? (告知檢察機關一
        定將其身分保密) 如何聯絡?若無法引導至現場,請告知賄選地
        點附近之明確標示物,方便迅速前往。
      2若賄選行為已完畢則續問明:能否提供有效查獲賄選行為之方法
        ?
 (三) 檢舉之賄選情事是否為親眼目睹?或聽由他人轉述?或係道聽塗說
      ?
      1若係親眼目睹則續問明:住居何處?賄選現場是否在住居地附近
        ?若不在附近,則因何原因得以目睹?
      2若係傳聞得知則續問明:據何人所告?與告知人有何關係?可否
        提供該告知人姓名住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以供進一步查證?
      3若係道聽塗說則讀問明:憑何原因信為真實?有無其他可疑跡象
      ?
 (四) 有無掌握賄選之現金、財物、受賄人之名冊或其他賄選之證物?如
      未掌握,何處可以查獲?
3
三、值勤人員受理檢舉後,應將有關檢舉內容記載於「受理電話檢舉妨害
    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 (如附件) ,如檢舉人不願具名,於檢舉人欄
    記載「匿名」。檢舉人具名檢舉,除已表明無須對其身分為保密者外
    ,應於檢舉人欄記載「保密」並將另紙記載檢舉人年籍資料之「受理
    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存置於「檢舉賄選密封資料袋」 (格
    式見「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二) 內
    ,由值勤人員密封編號,或暫予記明係00資料紀錄單之附件,隨同
    「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一併送請值日檢察官、主
    任檢察官轉陳檢察總長或檢察長核閱後迅速辦理。
4
四、受理電話檢舉賄選時,如經檢舉人指明,賄選正在進行或即將進行,
    值勤人員應立即影印「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如
    係保密者,即依據檢舉意旨,將檢舉人之人別資料省略,製作「發現
    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 (格式如「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
    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一) ,送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檢察官、主任檢察
    官迅速處理。如須前往現場調查者,應立即前往。如查察賄選執行小
    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因公外出時,即報由內勤檢察官處理。因情況
    急迫已報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處理
    之案件,應在「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之處理情形
    欄予以註明。
5
五、查察賄選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或值日檢察官接獲值勤人員之通報後,
    如屬重大事件,應即報告檢察長核示,並得先為必要之處置。
6
六、本作業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