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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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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結合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整體力量,有效發揮打擊金錢介入選舉
    犯罪功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一百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一條、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
    氣實施方案」及「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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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每逢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六個
    月內成立查察賄選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督導及策劃查察
    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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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執行查察賄選,應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 (以下
    簡稱執行小組) ,以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法務
    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員及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派之專人組成之,
    專責查察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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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
    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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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視情
    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員一人為聯絡人,先行進駐執
    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調查員,迅速投入
    查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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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小組所在地之市、縣 (市) 警察局指派參與執行小組之人員,並
    應為警方之聯絡人。執行小組之查察賄選工作需要警方支援時,即由
    該聯絡人負責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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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小組轄區內各警察分局 (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為警察所或分駐所
    ) 應指定人員成立查察賄選支援小組 (以下簡稱支援小組) ,除負責
    轄區內賄選資訊之蒐集,交由警方之聯絡人向執行小組提報外,並接
    受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分區查察檢察官之指揮,參與偵辦
    賄選案件及其他必要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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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小組接獲民眾之檢舉時,除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即時為調查及處理
    外,如發生賄選地區距離偏遠或情形急迫未克立即趕往處理,得由主
    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填具交查書 (格式如附表) ,以電話傳真或電話請
    當地之支援小組先行就近查明情況,俾作進一步處理。支援小組於接
    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之交查事項,應即派員查明情況後,於傳真交
    查書之查復事項欄內,詳填查明情形回報執行小組,如係以電話回報
    ,執行小組應即記載於公務電話登記簿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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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其他法定選舉有刑罰規定者,必要
    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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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注意事項於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