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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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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矯正機關就甄選錄取之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矯正署核
    定後聘任之: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資格審查履歷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學經歷證件。
(四)公務人員履歷表。
(五)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
(六)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七)擬聘任人員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八)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九)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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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矯正機關發給聘書(格式如附件四)
    ,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
    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各矯正機關
    於聘期屆滿前二個月,應將次年度是否聘任之建議報請本部矯正署於
    一個月內核定,核定結果應同時副知當事人。
    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在聘任期間,除因違反聘書規定應予解聘且經
    報請本部矯正署核定者外,不得任意解聘。
    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有前項應予解聘之情事者,各矯正機關應給予
    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做成書面紀錄,於報請本部矯正署核定時
    一併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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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試聘之職業訓練師,由各矯正機關於其試聘生效日起六個月內,逕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資格審查,經該局審查合格者,發
    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前項試聘之職業訓練師未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查合格並
    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者,各矯正機關於試聘期滿後應不予聘任,並報
    本部矯正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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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敘薪,適用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
    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規定之標準,由各矯正機關擬定薪級,填具敘薪
    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五),報請本部矯正署核定後,造冊(格式如附
    件六)送請銓敘部備查。
    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敘薪經核定後,如有異議,應於一個月內填具
    申請復審送核書(格式如附件七)並檢同證件辦理復審。但以一次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