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訓:
(一)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教輔小組退回
原單位。
(二)受訓期間因刑期因素無法結訓者,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
以退訓。
(三)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階段考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者)無法跟上進
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於第一次階段考後兩週內提報教輔小組研議
,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四)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教
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五)訓練期間曠課半年期達一個月,一年期達二個月者,得予以退訓。
(六)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教輔小組研議
,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七)訓練期間違反所規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並提
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